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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办理程序


    根据宁波市人事局《关于未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市区落户的实施意见》(甬人
[1999]27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理程序:
    一、凡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未就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在宁波落户; 
   
1、全日制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2、毕业生的生源在属于宁波市外
   
3、毕业当年12月份之前未落实工作单位
    二、办理未就业先落户所需材料(以下材料均为原件):
   
1、学生证(须经学校注册有效)或毕业证书
   
2、身份证
   
3、协议书
   
4、推荐表
   毕业生持以上材料到市人才中心核准登记汇总,由市人事局鉴证。 
    三、未就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档案转递到人才中心后,与人才中心签订个人委托代理协议书
办理落户手续。 
    四、上述毕业生自主择业。落实工作单位后,凭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证书,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办
理有关手续。

宁波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柳汀街557 
邮编:
315012
电话:0574-8711554687118983

 

2004-06-18 09:03: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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