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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35号),建立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就业协议书,也从未到用人单位正式报到,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聘用)合同的大中专毕业生。
一、登记范围及对象
1、登记范围:
毕业半年后两年内户籍、档案已在本市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2、登记对象:
(1)本市生源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毕业生。
(2)在本市已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的外地生源毕业生。
(3)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非在职本市户籍毕业生(以下简称学历教育未就业毕业生)。
(4)参加志愿服务西部或志愿服务农村计划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服务期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
毕业前同用人单位签订过就业协议书,在学校派遣前又解除就业协议书的,视作未就业;毕业后升学、留学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隐形或灵活就业的属已就业。
二、登记承办部门
3、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为户籍在当地的未就业毕业生的登记承办部门。未就业毕业生户籍和档案不在一地的,应当先将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学历教育未就业毕业生除外),再办理未就业登记。不设人才服务机构的由人事部门有关职能科室承办。
4、宁波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负责登记户籍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且档案在该中心保管的未就业本市生源毕业生和户籍、档案在该中心的未就业外地生源毕业生。
三、登记受理时间
5、每年的6月和12月为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受理时间。
6、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等生活困难家庭的未就业毕业生,可以不受第5款限制,随时办理未就业登记。
7、参加志愿服务西部和农村计划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未就业的,可以不受第5款限制,随时办理未就业登记。
四、登记办理程序
8、未就业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到承办部门办理未就业登记。办理未就业登记须携带以下相关证件资料:
(1)申请《宁波市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须带身份证、毕业证书、空白就业协议书或解除就业协议书证明材料、就业报到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2张。
(2)申请《宁波市外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须带身份证、毕业证书、人事代理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2张。
(3)申请《宁波市学历教育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须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薄、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2张。
9、登记人应当填写由宁波市人事局印发的《宁波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
10、登记人自提交《宁波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表》之日起7日后,到承办部门领取相应的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
五、登记证件管理
11、《宁波市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宁波市外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和《宁波市学历教育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由宁波市人事局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登记证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2、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登记证,不得转借和私自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到登记部门申请补领。
13、持证人员一旦就业,应当及时向原登记部门上缴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
14、持证人员调整到宁波市外的,在办理调整手续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原登记部门上缴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
六、优惠政策
15、持有《宁波市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和《宁波市学历教育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免费人事档案管理、免费求职,以及申请参加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和推荐就业等优惠政策和服务。
16、持有《宁波市外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免费人事档案管理、免费求职等优惠政策和服务。
七、其它
17、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18、各承办部门于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分两次以软盘形式将《宁波市未就业毕业生登记情况统计表》、《宁波市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花名册》报送宁波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以上两表可在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上下载(网址:www.nbbys.com)。
19、本办法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6-12-07 15:32:2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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